道路交通事故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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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道路交通事故構成要件是什麼?

1、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

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章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2、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

損害他人健康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或者某種行為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並沒有成為客觀事實,就談上交通事故責任。

3、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所謂因果關係,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觀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絡。如果違章行為與這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係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個重要條件。

4、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過失。

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是因交通事故當事人心理上存在著過失,即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應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知道違章行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卻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存在著故意造成的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流程是怎樣的?

1、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應當立即撥打122報警電話,請交警到達現場。

2、交警到達現場後進行現場處置、現場調查,如果肇事者逃逸的,未查獲者,自查獲之日起10日內,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查獲的,由當事人書面申請,10日內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3、交警到達現場後進行現場處置、現場調查,如果肇事者未逃逸的,不需要檢驗、鑑定的,10日內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需要鑑定的,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檢驗、鑑定超過時限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且最長不超過60日。由交通管理部門將結論交給當事人。

4、當事人對交通管理部門的結論服從的,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不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結論的,3日內申請重新鑑定,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當事人還不服,則3日內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要麼維持原決定,要麼責令重新調查、認定,由原辦案單位在10日內出具新認定書。

如今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多發階段,隨著機動車幾乎已經成為了人手一輛的最基本的代步工具,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已經成為了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問題。有少部分的道路交通事故是因為不可抗拒的天氣原因,絕大多數的道路交通事故都是人們自以為無足輕重的違章行為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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