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侵犯了公民個人資訊?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7W

一、哪些行為侵犯了公民個人資訊?

哪些行為侵犯了公民個人資訊?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通過資訊網路或者其他途徑釋出公民個人資訊、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向他人提供的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的行為。

本罪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有以下情形: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從中可以看到,基於不同型別公民個人資訊的重要程度,入罪標準各不相同;

其中,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標準為50條

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標準為500條

以上兩項之外的其他公民個人資訊標準為5000。

二、以下情形的,可能不構成犯罪:

1、經同意或者使用公開資訊的

對於應當或自願向社會公開的資訊,不能認定為公民個人資訊。保護公民個人資訊的實質在於保護其包括隱私權在內的人身權利,對於其應當向社會公開的資訊,是處於對社會公眾知情權的保障,自願向社會公開應當認為其放棄該部分資訊的保護,不屬於公民個人資訊。如企業法人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工商登記資訊。

2、不能識別到特定的人

對於微訊號、支付寶賬號等需要實名認證、能反映和記載註冊人姓名、身份的賬號,因為能最終識別到特定個人身份,屬於公民個人資訊。但對於一些不需要實名認證、不能反映和記載註冊人姓名、身份的資訊,因為不能識別到特定個人身份,可以認為不屬於公民個人資訊。

3、犯罪情節較輕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是一項很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能接觸到公民個人資訊的工作崗位很多,所以在這裡還奉勸各位工作在這些崗位上的工作人員一定要注意,不要在無意之中觸犯了法律,觸犯了法律,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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