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的妨礙作證罪如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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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定的妨礙作證罪如何辯護?

規定的妨礙作證罪如何辯護?

可以通過對方提供證據不足,證人之間存在親屬關係,相互印證不具有足夠的真實性等角度來辯護。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採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妨害證人作證的,還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是複雜客體。證人證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證據,對司法機關及時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有著非同一般的意義和作用。依法作證是證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既然法律規定證人有作證的義務,那麼就應該依法規定證人相應的權利,其中之一便是證人應該享有能夠順利及時依法作證的環境和條件,也即證人作證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擾的權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和依法自由作證的權利。對此,我國有關法律也作了規定。

根據目前我國法律的規定,妨害證人作證的行為,只要達到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就構成犯罪,就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為了便於司法實踐準確適用刑事法律,及時有效地打擊犯罪行為,增設妨害作證罪。

二、關於偽證罪的規定

偽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證人”,是指根據司法機關的要求,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的人,“鑑定人”,是指司法機關為鑑別案件中某些情節的真偽和事實真相而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或者特殊技能的人,“記錄人”,是指為案件的調查取證,詢問證人、被害人或審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記錄的人。“翻譯人”,是指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為案件中的外籍、或聾啞人等訴訟參與人充當翻譯的人員,也包括為案件中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據材料等有關資料作翻譯的人員。

2偽證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虛假陳述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但為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而為之。如果行為人不是出於陷害他人的意圖或者隱匿罪證,就不能以偽證罪論處。如行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認真,或者學識、業務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錯誤的鑑定結論、記錄、翻譯,或者因錯記、漏記、錯譯、漏譯等而不能反映原意,等等。

辯護就是針對對方的主張,進行一些列的推翻過程,所以對於案件的細節把握以及專業能力的要求都是非常大的,一般辯護的工作都是律師來完成的,在刑事案件裡面,還有法律援助律師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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