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犯是指既遂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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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果犯是指既遂結果嗎?

結果犯是指既遂結果嗎?

不是。結果犯,“行為犯”的對稱。又稱“實質犯”。是指犯罪行為必須造成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的犯罪。即以發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構成必要要件的犯罪。依行為與結果的關係所劃分的犯罪型別。如果只有一定的危害行為而無法定的危害結果,那麼,對於故意犯罪來說是犯罪未遂,對於過失犯罪來說則不構成犯罪。

結果犯的成立,要求在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在殺人罪中,必須是殺人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才構成殺人罪既遂,反之,如果基於殺人的目的,但卻未將被害人殺死,則為殺人罪未遂。在過失犯罪中,如果行為與法定危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行為人則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既遂結果說,是指主張以犯罪行為發生了法律規定的犯罪結果作為犯罪既遂成立標準。既主張行為人著手實行犯罪以後,產生法定犯罪結果的是犯罪既遂,未產生法定犯罪結果的是犯罪未遂。

既遂結果說對於結果犯來說,作為區分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對於法律不要求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來說則不適用。因而既遂結果說不能適用於一切犯罪,作為區分犯罪既遂與未遂標準的學說,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二、結果犯是什麼意思

結果犯中“結果”的含義結果犯中“結果”的含義決定了結果犯範圍的大小。大致說來,主要有以下三種代表性的觀點:

(1)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所造成的損害。

(2)危害結果是危害行為給《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具體侵害事實。

(3)犯罪結果是指犯罪行為通過影響犯罪物件而對犯罪客體造成的法定現實損害及具體危險的事實。

三、如何判斷和理解《刑法》中的結果加重犯

所謂結果加重犯,又稱加重結果犯,是指法律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基本犯罪),由於發生了嚴重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我國《刑法》中規定了大量結果加重犯的情形,由於對結果加重犯需要適用升格的法定刑,根據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就要求我們一定要嚴格把握對結果加重犯的認定。

成立結果加重犯,要求行為人實施基本犯罪行為造成了加重結果、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主觀心態是故意或者過失。

最後,不管是結果犯還是既遂結果,都是描述的犯罪狀態,如果犯罪嫌疑人達到了法律規定的犯罪結果,那麼犯罪嫌疑人就是構成犯罪的犯罪者,達到國家規定的犯罪標準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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