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主觀條件的理論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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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主觀條件的理論認識

正當防衛該怎麼解讀?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是什麼?在下面的文章中,本站小編就給大家整理了對正當防衛主觀條件的理論認識的知識,請閱讀了解。

一、正當防衛主觀條件的理論認識

在面對具體案件時,有一種慣常解讀:是否認定正當防衛是證據問題,不是法律問題。但任何一種法律適用之前,裁判者自覺或不自覺的都會站在刑法的基本立場一方來對法律進行理解,故考察刑法理論中的正當防衛及司法實踐的選擇,就成為實踐認定分析的必須。

對正當防衛主觀條件的區別認識表現了刑法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的對立.如果把正當防衛主觀條件視為一條橫線,則在其最左端即為完全的客觀主義,持防衛意思不要說,認為正當防衛是在緊急不法的情況下實施的,只要從客觀上看具有防衛效果即可,偶然防衛不成立犯罪,或充其量成立犯罪未遂;而其最右端即為最嚴格的主觀主義,持防衛意思必要說,認為既要有面對不法侵害的防衛認識,又要有運用防衛行為制止不法侵害的防衛目的,且自己所實施的反擊行為完全是用於防衛;在兩端的中間狀態持防衛認識說,認為不應要求行為人具有防衛目的,只要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防衛行為就足夠了。

簡單分類就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而言,存在三種觀點即防衛意思不要說、防衛認識說和防衛意思必要說(防衛認識和防衛目的兼備。

我國《刑法》第20條第1款明確規定,正當防衛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從立法上否定了防衛意思不要說,刑法學理論也大都堅持行為人必須兼備防衛認識和防衛目的,司法實踐貫徹的也正是這種觀點。

其可以有效的將正當防衛與違法犯罪進行區分,即將防衛挑撥、相互鬥毆、偶然防衛、為保護非法利益而實行的還擊行為等排除出正當防衛的認定。

二、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五個條件:

(一)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

這種不法侵害可能是針對國家、集體的,也可能是針對個人;可能是對本人,也可能是對他人;可能是侵害人身權利,也可能是侵害財產和其他權利。

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即符合本要件。這就是防衛目的的合法性、正義性。如果以挑撥、尋釁等不正當手段,故意激怒對方,引誘別人向自侵襲,爾後藉口“防衛”,故意侵害別人,是防衛的挑撥,不是正當防衛。

同樣,為了保護非法利益而進行的防衛也不是正當防衛,比如盜竊犯為爭髒而互毆;賭博犯為保護贏得的賭資而打傷行搶者,均不屬正當防衛行為。

(二)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行為是指違法行為,不僅指犯罪行為,還包括其他違法侵害行為。這就是說對不法侵害行為並非一定要達到犯罪的程式,才能實施正當防衛。否則,就會使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保障。當然也不是說不分不法侵害行為的大小輕重,都要實行正當防衛。

一般來說,在群眾之間發生的輕微不法侵害,能用說服教育、互諒互讓等其他辦法解決就更好。而對於合法的行為則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三)正當防衛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四)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

即正當防衛不能針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但是如果不法侵害者是數人,對其中任何人均可實行防衛。

(五)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傷害。

正當防衛是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應受一定限度的制約,即防衛行為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有限。但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衛人沒有防備,精神極度緊張,情況又十分危急,一般在實施防衛行為的當時很難立即判明不法侵害的確實意圖和危險程度,往往也沒有條件選擇一種恰當的防衛方式、工具和強度來進行防衛。

因此,只要不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損害的,都應當視為正當防衛,而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衛強度可不受限制,具有無限防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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