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吸收犯的區別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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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

牽連犯吸收犯的區別的規定是什麼?

1、數行為觸犯的罪名的性質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質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質相同的犯罪。

2、數行為間關係的含義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是牽連關係,具體說來,牽連關係是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關係。從實質上來說,牽連關係也是一種吸收關係。但這是一種刑的吸收關係,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為間的關係是吸收關係,這種吸收關係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為的具體表現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表現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和結果行為。吸收犯的數行為表現為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實行行為、中止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質不同。吸收犯數行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數量可能多個,但性質是相同的,且是針對同一行為物件,侵犯相同直接客體的故意。牽連犯的數行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為、目的行為、結果行為的各個具體犯罪故意雖然是為總的犯罪目的服務,但其本身則具有各自不同的內涵。

5、侵犯的客體和作用的物件不同。構成吸收犯的數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並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物件;而構成牽連犯的數行為侵犯的直接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於同一具體的犯罪物件。

6、主觀方面的差別。牽連犯雖然是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但行為人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結果行為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犯意的異質性和相對複數性是牽連犯的構成特徵之一。吸收犯必須基於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犯意的同一性和單一性是吸收犯的顯著特徵之一。

7、兩者在處斷原則方面存有差異。通常認為,牽連犯的處斷原則,一般為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並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

牽連犯是指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牽連犯具有以下特徵:

①行為人出於一個犯罪目的。

②行為人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數行為單獨看,都是獨立成罪的行為。

③數行為之間有牽連關係。

④犯罪的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分別觸犯了另外的罪名,即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不相同的罪名2.轉化犯是指由法律特別規定的,某一犯罪在一定條件下轉化成另一種更為嚴重的犯罪,並且應當依照後一種犯罪定罪量刑的犯罪。

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況。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相關的犯罪行為的區分以及犯罪型別的界定等,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因為這涉及到我們的刑罰的種類和刑事責任的承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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