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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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依據我國《刑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一款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詢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稅務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稅務機關的威嚴。

本條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發售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已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個人提出的領購發票申請向其出售發票的活動。抵扣稅款,是指憑發票抵扣稅款制度,發票上所註明的稅款是唯一可以抵扣的稅款。出口退稅,是指稅務機關依法向出口商品的生產或經營單位退還該商品在生產、流通環節巳徵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國家制定這一稅收政策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出口貿易,增強我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稅務工作人員在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不該領取發票的人發售了發票,或向可以領取的人多發售了發票,或使犯罪分子非法抵扣、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得逞,致使國家稅款大最流失。

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行為:

1、在發售發票過程中的徇私舞弊,主要是指,給不具備申購發票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售發票,或者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雖具備規定的條件,但未按規定的數量向其發售發票等。

2、在抵扣稅款工作中的徇私舞弊,指由於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不認真負責,致使不應抵扣的國家稅款被非法抵扣等。

3、在出口退稅工作中的徇私舞弊,指由於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的疏忽,致使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得逞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不應發售的發票予以發售,對不應抵扣的稅款予以抵扣,對不應給予出口退稅的給予退稅,或者擅自決定發售不應發售的發票、抵扣不應抵扣的稅款、給予出口退稅,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取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其他自然人均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門退稅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至於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為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本罪侵害的是我國稅收制度。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特指有國家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身份,能夠辦理退稅業務的人。本罪的客觀行為為行為人不認真稽核退稅申請材料或故意使得不符合條件的申請通過導致國家的稅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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