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無喝酒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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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無喝酒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嗎?

一般無喝酒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嗎

不喝酒也會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危險駕駛罪的主體主要是機動車駕駛人員,然而司法實踐中還存在機動車駕駛人與非駕駛人構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的情形。以下這些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行為人明知他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其飲酒,且飲酒後未給其找代駕的行為;機動車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飲酒,指使、教唆、脅迫、命令他人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機動車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危險駕駛罪如何認定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分為兩種情形: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情節惡劣限制了追逐競駛的處罰範圍。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

2、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

三、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其次,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醉駕罰款最高會在兩千元以內。如果醉酒駕駛機動車沒有導致他人受傷,或者情節較輕的,會遭到行政處罰,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能重新獲得駕駛證。如果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則會被拘役,並且進行相關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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