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誣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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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誣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在一些法制節目報道中,經常看到有的明星被人誣陷而通過司法訴訟維權的新聞。誣告陷害損害了公民的名譽權,這種行為情節嚴重的話侵權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我國的刑法中,也有誣告陷害罪這個罪名。那麼中國刑法誣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小編結合相關法律知識為大家講解下。

一、誣告陷害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意圖使被誣告者受到錯誤偵查、起訴、審判等。“虛假告發”,是指行為人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發。告發的形式有多種多樣,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可以是署名的,也可以是匿名的。誣告陷害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故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同時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按照有關規定,行為人涉嫌誣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的;

2、誣告陷害的手段惡劣的;

3、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的;

4、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不是有意誣告,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構成犯罪。至於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仍構成誣告陷害罪。雖然司法機關查明真相後不會對這些人科處刑罰,但將他們作為偵查的物件,使他們捲入刑事訴訟,就侵犯了其人身權利。

二、誣告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17條的規定,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任何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屬於一般主體。但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從重處罰;雖已年滿16週歲但不滿18週歲的人犯誣告陷害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處罰規定只適用於誣告陷害罪既遂,而誣告陷害罪之預備、未遂和中止都規定在刑法總則之中,因此探討誣告陷害罪之預備、未遂和中止的處罰,必須結合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依照刑法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43條的規定,對於誣告陷害罪預備,可以比照誣告陷害罪既遂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誣告陷害罪未遂,可以比照誣告陷害罪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誣告陷害罪中止,如果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如果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除上述規定之外,刑法總則規定之自首、立功等刑罰具體適用制度也能適用於誣告陷害罪。

綜上所述,誣告陷害的方式很多,誣告陷害會給受害人帶來精神損失。司法機關根據中國刑法誣陷罪立案的時候要從幾方面考慮,包括犯罪事實情節嚴重、誣告手段惡劣、影響司法機關工作秩序等。對於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嫌疑人要承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罰。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酌情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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