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什麼程度騷擾可以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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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實踐中什麼程度騷擾可以報警?
對他人進行騷擾,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被騷擾人就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通常會對騷擾人進行治安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二、騷擾情節嚴重的刑事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對於嚴重影響本人正常生活的判定標準法律上沒有統一規定,類似於對方經常半夜三更給自己打電話,到自己工作的地方進行騷擾,騷擾自己身邊的朋友同事的,像這些情形都應該到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