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安機關立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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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安機關立案條件

刑事公安機關立案條件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的規定,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標準如下: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情節和後果嚴重,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損失財物1000元以上,毀損糧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致數人死亡,直接損失財物一萬元以上,毀壞糧食、棉花1萬斤以上,或者中斷交通、造成財產巨大損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或針對政府機關、水廠、電廠、鐵路、公路、電臺、電視臺以及生產、存放劇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進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點對特定物件放火,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災的,應予立案。

二、決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故意決開水庫、河流等堤壩,損壞公司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傷亡的。

2、決水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損失財物1千元以上,毀壞糧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決水致死數人,直接損失財物1萬元以上,毀壞糧食、棉花1萬斤以上,或者中斷交通、生產造成巨大損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情節、後果嚴重,致人死亡、重傷,或者損失財物千元以上,毀壞糧食等千斤以上。

2、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致數人死亡,直接損失財物萬元以上,毀壞糧食等萬斤以上,或者中斷交通、生產造成巨大損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或針對黨政機關、水廠、電場、鐵路、公路、電臺、電視臺以及生產、存放劇毒、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進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點對特定物件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的。

四、投放危險物質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情節、後果嚴重,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損失財物千元以上,毀壞糧食千斤以上。

2、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致死數人,直接損失財物萬元以上,毀壞糧食萬斤以上,或者中斷交通、生產造成巨大損失的;對公共飲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10發以上、氣槍鉛彈500發以上或者其他軍用子彈100發以上的;

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手榴彈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6、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爆炸物的;

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六、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盜竊、搶奪以火藥為動力的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

2、盜竊、搶用軍用子彈10發以上、氣槍鉛彈500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100發以上的。

3、盜竊、搶奪爆炸裝置的。

4、盜竊、搶奪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00克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的。

5、雖未達到上升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七、盜竊、搶奪危險物質案:

涉嫌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的行為,應予立案。

八、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案:

涉嫌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應予立案。

九、搶劫危險物質案:

涉嫌搶劫危險物質的行為,應予立案。

十、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案:

涉嫌走私國家重點保護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予立案。

十一、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案:

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的應予立案。

十二、故意殺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故意殺人的;“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2、殺人致死、重傷的情節和後果嚴重的案件。

3、一次殺死、殺傷數人,或者殺人碎屍的,持槍殺人的。

十三、過失致人死亡案:

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應予立案。

十四、故意傷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流氓傷害他人;行凶報復致人重傷的;“打砸搶”致人傷殘的。(原則上構成輕傷以上)

2、故意傷害他人造成死亡的;連續殘害婦女的。

3、使外賓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物損失較大的;一次殺傷數人的。

4、出於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氣體或能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化學制劑(如濃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傷、致殘或死亡的。

十五、過失致人重傷案:

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的行為,應予立案。

十六、強姦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

2、姦淫幼女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兩人以上輪姦的。

4、持槍強姦婦女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十七、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

2、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

十八、猥褻兒童案:

涉嫌以性刺激、性滿足為目的,猥褻兒童,情節嚴重的行為,應予立案。

十九、非法拘禁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十、綁架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勒索錢財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人質的。

2、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二十一、拐賣婦女、兒童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拐賣婦女、兒童的。

2、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3、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4、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5、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6、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7、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十二、誣告陷害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並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國家機關告發的。

2、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雖不是直接向國家機關告發,但採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

二十三、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3、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二十四、非法侵入住宅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強行進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汙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屍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強行侵入並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

5、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十五、破壞選舉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裝置,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舉檔案,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佈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衝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會場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5、在選舉期間對控告、檢舉在選舉中營私舞弊或者違法亂紀行為的公民,進行壓制、打擊、報復,情節嚴重的。

6、導致鄉鎮(縣)級選舉無法進行或者選舉無效的。

7、實施破壞選舉行為,取得縣(市)級以上領導職務或者人大代表資格的。

二十六、重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

2、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二十七、拐騙兒童案

涉嫌拐騙兒童的行為,應予立案。

二十八、搶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

2、(1)搶劫公私財物100元以上的。(2)犯罪分子使用藥物麻醉等手段,致人昏迷傷害人身,進行搶劫的。

3、(1)搶劫公私財物1000元以上的。(2)入戶搶劫的。(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4)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6)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樹額巨大的。(7)持槍搶劫的。(8)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9)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4、攜帶凶器搶奪的。

二十九、盜竊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的。

3、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的其他發票數量在25份以上的。

4、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6、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7、盜竊金融機構的。

8、盜竊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10、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三十、詐騙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3、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4、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5、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7、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十一、搶奪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搶奪公私財物。

2、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3、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4、一年內搶奪3次以上的。

5、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三十二、敲詐勒索案

涉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在1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三十三、妨害公務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2、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性事件中,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十四、招搖撞騙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貫或多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

2、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和威信的。

3、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

4、連續進行招搖撞騙,流竄作案的。

5、結夥招搖撞騙的主犯。

6、造成被騙人精神失常、自殺、重傷等嚴重後果以及政治影響極壞的。

三十五、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等。

2、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重要的公文、證件、印章的。

3、造成惡劣政治影響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

4、動機、目的十分惡劣,如出於打擊報復或者誣陷他人的,等等。

三十六、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案

涉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應予立案。

三十七、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案

涉嫌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應予立案。

三十八、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案

涉嫌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行為,應予立案。

三十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應予立案。

四十、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案

涉嫌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的行為,應予立案。

四十一、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應予立案。

四十二、傳授犯罪方法案

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應予立案。

傳授犯罪方法案,一般不另立案,按傳授物件附入同類案件。

四十三、盜竊、侮辱屍體案

涉嫌盜竊、侮辱屍體的行為,應予立案。

四十四、偽證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2、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3、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4、由於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5、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十五、窩藏、包庇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窩藏、包庇的物件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如重大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分子。

2、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

3、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長期逍遙法外的。

4、多次(3次以上)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等。

四十六、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案

涉嫌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的行為,應予立案。

四十七、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4、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5、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的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先行司法拘留。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四十八、騙取出境證件案

涉嫌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通行證、旅遊證、海員證、簽證等出境證件,為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應予立案。

四十九、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案

涉嫌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應予立案。

五十、出售出入境證件案

涉嫌出售出入境證件的,應予立案。

五十一、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案

涉嫌採取盜取、拆毀、損壞、改變、移動、掩埋等手段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應予立案。

五十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冒充軍人騙取政治榮譽、職務待遇或者其他非法利益,造成惡劣影響的。

2、冒充軍人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十三、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

2、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車輛監理印章的。

3、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3本以上的。

五十四、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

2、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車輛監理印章的。

3、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3本以上的。

第二部分治安、消防管理部門管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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