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打擊拒執罪是通過什麼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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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打擊拒執罪是通過什麼手段

一、拒執罪

如果當事人拒不執行法院有關給付行為的判決裁定,賴賬情節嚴重,具備了“拒執罪”的要求,那麼他們在繼續承擔原民事責任的基礎上須承擔刑事責任,付出更高的代價,受到人身自由罰或財產罰,因而更具懲戒力。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被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具體後果如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執行部門可以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佈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還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高消費。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失信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相關的犯罪人除了接受相關的處罰外。還會被列入我國相關法院的失信人名單,對這類人的高消費進行限制、旅遊和度假都不允許、相關的子女不能夠讀高階的私立學校等一些類高消費行為,控制這類人的人身自由和消費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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