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在戒毒所也算羈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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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相關規定在戒毒所也算羈押嗎?

根據相關規定在戒毒所也算羈押嗎?

在戒毒所一般不算羈押。強制戒毒是行政處罰,而審判後屬於刑事處罰,兩者不疊加。

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期間不能計算為刑期。強制戒毒雖然被剝奪人身自由,但這源於其本人的吸毒行為,不屬於偵查機關為了刑事偵查的羈押,所以不能折抵刑期。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群戒毒的;

(二)在社群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群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群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群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

第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

(一)曾經被責令社群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以前被強制戒毒或者勞教戒毒)、社群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其採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兩類以上毒品的;

(三)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後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為的。

二、看守所和戒毒所是一樣的嗎?

看守所和戒毒所不一樣。

1、看守所是對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臨時羈押的場所;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看守所是個中轉站,法院審判、定刑之前,犯人所暫時關押的地方。正常情況下,有個法定期限,被拘押者在看守所只做短暫停留。要麼很快釋放,要麼很快判刑轉往監獄服刑了。

2、戒毒所是指將吸毒人員集中進行戒除吸食、注射毒品的惡習及毒癮。對吸毒者進行戒毒治療的場所。一般戒毒所都配備有相關的戒毒藥物,相關的醫護人員。

戒毒所的分類主要是三類:第一類是強制戒毒所,由公安部門主管,第二類是勞教戒毒所,由司法部門主管,第三類是戒毒醫療機構,由衛生部門主管。

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的,由監管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連續計算;刑罰執行完畢時,強制隔離戒毒尚未期滿的,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被判處羈押的主體一般是待在拍派出所,戒毒所主要是那些被強制要求戒毒的人員會被行政機關送往的地方。雖然羈押、強制戒毒的主體人身自由都會被限制,但是羈押是由於犯罪了,但是吸毒本身不是犯罪,故此強制戒毒期間是不能算作是羈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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