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立案標準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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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的;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3)屬於案件管轄範圍的。
公安機關嚴禁超越案件管轄範圍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
2、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人。
3、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複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

經濟犯罪立案標準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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