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四個階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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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四個階段是什麼

一、刑事辯護四個階段是什麼

1、偵查階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貪汙、瀆職案件由檢察院偵查,監獄、軍隊、鐵路、森林、海關等部門負責其職權範圍內的刑事案件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前刑事拘留最長37天,逮捕後,二至三個月內偵查終結。

2、審查起訴階段,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期限為一個月,可延長半個月。

3、審判階段,由人民法院或者各專門法院負責。期限是二到三個月,特殊的可再延長三個月。進入二審的一般在兩個月內審結。

4、死刑複核階段,由最高人民法院稽核。這個期限沒有具體規定,實踐中有的案件很快,但是也得幾個月。有的案件很慢,半年可能也沒訊息。

二、刑事辯護的技巧

1、性質上的酌定情節。從法理上講,相對於直接故意的間接故意,相對於積極作為的消極不作為,都是司法實踐中經常考慮的從輕處罰酌定情節。例如,司法實踐中同是受賄罪,對被動收賄者的處罰往往輕於主動索賄者,間接故意殺人的處罰也輕於直接故意殺人。

2、主觀惡性程度的酌定情節。民事糾紛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對於偶發的刑事犯罪,突發性犯罪相對於預謀性犯罪,出於義憤的犯罪相對於無緣無故的犯罪,處罰都輕重有別。

3、犯罪後因交代罪行或退贓而形成的酌定情節。例如,湛江走私受賄案中市委書記陳同慶受賄110萬元,茂名海關關長楊洪中受賄180萬元,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法院考慮他們積極退贓,兩人都被判了死緩,讓陳同慶和楊洪中“撿回一條命”。又如,陳同慶之子陳勵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數額特別巨本該判處死刑,但法院以其“案發後投案自首並坦白交代罪行”為由,輕判其死緩,留其一命。

4、犯罪次數上的酌定情節。相對於慣犯的偶犯,相對於累犯的初犯,都是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5、實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節。湛江走私案中,副市長楊衢青犯走私普通貨物罪,本該判死刑,法院考慮其“並非走私貨主”,乃輕判其死緩。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節。我國黽未實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慮上級法院和本院對同類案件的量刑,還要考慮同案各被告如何拉開檔次的問題。我們評價法院的判決實際上將主犯分成“嚴重的主犯”、“一般的主犯”、“次要的主犯”等三種情形,量刑拉開了檔次。其他案件對從犯按排名順序拉開量刑檔次,也不在少數,實際上是將從犯分成了“嚴重的從犯”“一般的從犯”“次要的從犯”等多種情形。這也是刑事案件中,為何常出現主犯之間量刑不同、從犯之間量刑也不同的原因。

7、可免牢獄之苦的酌定情節。只要被告不會繼續發生危害社會的行為,對於量刑時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辯護律師可建議法院判緩刑;對於《刑法》分則條款有管制刑的,辯護律師可建議法院判管制刑。

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辯護,也可以聘請辯護人為其辯護。有關刑事案件都是屬於比較嚴重的案件,建議被告人花點錢,找個比較專業的律師為自己辯護,這樣不但可以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不受到侵犯,還可以給自己創造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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