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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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章第八節對追訴時效作了明確的規定: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行賄罪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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