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證據種類電子證據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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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證據種類電子證據定義是什麼

刑訴法證據種類電子證據定義是什麼

電子證據本質上是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電子資料。狹義的電子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執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1];廣義的電子證據,指以電子形式存在的,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2],應該包括有證據價值或偵查作用的電子資訊及派生物,電子資訊是以程式、文字、聲音、影像、影象等電子形式存的資料;派生物是由電子資訊而形成的附屬材料,包括記錄在紙上的使用者名稱、密碼、列印材料等。因此電子證據可以表述為:一切以電子資訊科技形成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電子資料。

電子證據一般存在於計算機系統內、網路內及其他儲存介質中。在計算機系統內的電子證據一般表現為系統日誌檔案、備份介質、入侵者殘留物(如程式、指令碼、程序、記憶體印象)、交換區檔案、臨時檔案、硬碟未分配的空間(一些剛剛被刪除的檔案可以在這裡找到)、系統緩衝區等。在網路中電子證據一般表現為防火牆日誌、IDS日誌、其他網路工具所產生的記錄和日誌等。在其他儲存介質內的電子證據一般表現為移動儲存器、記憶卡、各類可移動的擴充套件儲存卡等。

電子證據的種類

(一)電子生成證據、儲存證據和混合證據

許多外國學者將電子證據分為三類: 電子生成證據、儲存證據和混合證據。電子生成證據是指完全由電子計算機等裝置自動生成的證據。它是完全基於計算機等裝置的內部命令執行的,其中並沒有摻雜人的主觀意志。電子儲存證據是計算機儲存輸入的資訊形成的證據,如計算機儲存的輸入的文字文件。電子混合證據是計算機錄入輸入者的資訊後再根據計算機內部指令執行而得到的證據。

(二)程式類電子證據和資訊類電子證據

程式類電子證據包括系統軟體、應用軟體及其它各類計算機程式,這些電子證據一般在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中較多。還有一類計算機程式,如病毒類、惡意軟體類和間諜軟體類工具軟體,在犯罪中是主要的犯罪工具。資訊類電子證據包括的內容最為廣泛,包括個人資料資料、個人隱私、商業祕密、網路虛擬財產等。

(三)靜態儲存電子證據與動態儲存電子證據

靜態儲存電子證據是指在計算機及網路系統中儲存的電子資料,這些資料被儲存在選定的儲存媒介上,處在比較固定的狀態。動態儲存電子證據一般專指由網路服務商路由中轉的資料資訊、處於網路傳輸過程中、並沒有達到最終的目的地的電子資料。區分靜態儲存電子證據和動態儲存電子證據主要目的在於偵查機關在收集靜態儲存電子證據時可以使用搜查、扣押等偵查措施,而收集動態儲存電子證據具有實時性,必須通過網路的實時監控來擷取計算機資料通訊,因為這種方式涉嫌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所以必須要加以嚴格的限制。

電子證據也是證據的一種,電子證據不可以單獨的作為一種證明,但是可以作為一種輔助的證據,只要電子證據對案件的事實具有證明性,且是真實的,也不違法法律法規的,法院就應該進行採納,取得電子證據的途徑一定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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