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拘留釋放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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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拘留釋放的規定是什麼

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間不會輕易的就能夠被釋放的,已經被公安機關拘留了到最終卻又被釋放的這種狀況是很有可能會造成國家賠償的結果的。而且拘留以後又釋放肯定是因為發生了一些特殊的狀況,小編可以在下面的這篇文章當中詳細給大家介紹一下,刑事訴訟法拘留釋放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拘留釋放的規定是什麼?

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並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

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對機關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複議複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二、什麼情況下會被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許可權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當中明確提到,在釋放當事人的時候必須要有釋放證明書,在釋放證明書當中會告訴當事人釋放的原因的,一般情況下被釋放肯定是因為公安機關已經超出了規定的最長的羈押期限,或者檢察機關對批捕的這種情況沒有批准,一般都是建立在證據不足的原因上所以才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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