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執行死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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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執行死刑規定是什麼?

我們知道,刑法作為我們國家的第一大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也就意味著他的權力特別重大,那麼刑事訴訟法執行死刑的規定是什麼?根據國家刑法的規定來看,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我們一起來往下看。

刑事訴訟法中對執行死刑的監督規定是什麼?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3口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在被執行死刑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臨場監督。死刑執行臨場監督由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必要時,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在執行前向公訴部門瞭解案件有關情況,公訴部門應當提供有關情況。執行死刑臨場監督,由檢察人員擔任,並配備書記員擔任記錄。人民檢察院收到同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臨場監督通知後,應當查明同級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決、裁定和執行死刑的命令。

臨場監督執行死刑的檢察人員應當依法監督執行死刑的場所、方法和執行死刑的活動是否合法。在執行死刑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執行:

(1)被執行人並非應當執行死刑的罪犯的;(2)罪犯犯罪時不滿18週歲,或者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依法不應當適用死刑的;(3)判決可能有錯誤的;(4)在執行前罪犯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等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5)罪犯正在懷孕的。

在執行死刑過程中,人民檢察院臨場監督人員根據需要可以進行拍照、攝像;執行死刑後,人民檢察院臨場監督人員應當檢查罪犯是否確已死亡,並填寫死刑執行臨場監督筆錄,簽名後入卷歸檔。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活動中有侵犯被執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權、財產權或者其近親屬、繼承人合法權利等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所以,閱讀過本篇文章之後,我們已經清晰的認識到了刑法作用,國家的第一大法是有多麼重要了,那些在將要執行死刑的人也是罪有應得,如果關於刑事訴訟法執行死刑的規定是什麼,相信讀者,也有了自己的判斷,以上就是關於刑事訴訟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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