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驗檢查的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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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檢查的程式是怎樣的?

司法工作人員在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的過程中,往往需要對案發現場、受害人等等作出相應的勘驗檢查,但《刑事訴訟法》中對勘驗檢查也是有嚴格的程式要求的,否則的話很容易造成侵權。那究竟勘驗檢查的程式是怎樣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勘驗檢查的程式是怎樣的

勘驗的物件是現場、物品和屍體,而檢查的物件則是人身。

1、現場勘驗

(1)保護好現場。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接案後,偵查人員應當迅速趕到案發現場,並保護好現場。

(2)偵查人員進行現場勘驗時,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或檢察院的證明檔案。

(3)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還應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4)偵查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應當及時向現場周圍的群眾、被害人、目睹人、報案人等調查訪問,收集、固定和保全各種證據。

(5)現場勘驗的情況應制成筆錄,偵查人員、參加勘驗的其他人員和見證人都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2、物證檢驗

(1)必須及時、認真、細緻地對物證進行檢驗,如果需要專門技術人員進行檢驗和鑑定的,應當指派或聘請鑑定人進行鑑定。

(2)物證檢驗應當製作筆錄,參加檢驗的偵查人員、鑑定人和見證人均應簽名或者蓋章。

3、屍體檢驗

(1)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解剖屍體或者開棺檢驗,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2)屍體檢驗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並由偵查人員、法醫或醫師簽名或者蓋章。

4、人身檢查

(1)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聘請法醫或醫師嚴格依法進行,不得侮辱被檢查人的人格。

(2)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必要時,可以強制進行。但對被害人的人身檢查,不得強制進行。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3)人身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並由偵查人員和進行檢查的法醫或醫師簽名或蓋章。

二、偵查實驗的程式是什麼

(1)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局長批准可以進行偵查實驗。進行偵查實驗時,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檢察長對自偵案件也可批准進行偵查實驗。

(2)應當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實驗,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聘請有關人員參加,也可以要求犯嫌疑人、被害人、證人蔘加。

(3)偵查實驗的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偵查實驗筆錄,由參加偵查實驗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複驗、複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複驗、複查,並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複驗、複查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由檢察院自己進行。對於退回公安機關的,檢察院也可以派員參加。複驗、複查應當遵守的法律程式和規則與勘驗、檢查相同。

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要是在進行勘驗檢查的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的話,那就會出現違法的情況,此時相關司法人員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對特殊的人身體進行檢查的,需要特殊處理,主要就是對女性身體進行檢查的時候,一般由女醫師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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