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審查報告書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8W

民事案件審查報告書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民事案件審查報告書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1)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這部分的主要內容,與同一程式的裁判文書首部的案件的由來和 審理經過基本一樣,分述如下:

①案件是怎樣來到本院的。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的來源,第一類是以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為原告,對明確的被告以具體的事實、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具體的訴 訟請求的第一審案件;第二類是不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的 原告、被告或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 院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案件;第三類是當事人按照法定條件,對已經發 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第四類是對判決 書、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或本院院長根據 當事人的申訴或其他方面的反映,通過審判監督程式裁定提審、指令 再審或者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的案件;第五類是各級人民 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 訴的案件;第六類是當事人對再審的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的再 審第二審案件。本案屬於何種來源,應當交代清楚。案件審結期限,民 事訴訟法已有明文規定,因此,立案受理時間應予寫明,以便計算審限。

②審判組織何題。本案是組成合議庭還是獨任審判的;獨任審判 的,獨任審判員是誰;組成合議庭並用合議庭名義書寫案件審理執行 的,系由哪些人組成合議庭,由誰擔任審判長;用主審人名義書寫案 件審理報告的,主審人是誰,是否已經組成了合議庭,已組成合議庭 的其成員和審判長是誰,均應如實寫明。當事人對審判人員提出過回 避申請的對迴避申請如何處理,應予寫明。

③審判方式問題。本案採用了何種審理方式,是書面審理還是公 開開庭或不公開開庭審判的,應當如實寫明;開庭審理沒有公開進行 的,還應寫明原因何在。

④出庭人員問題。巳經開庭審理的案件審理報告,應當寫明訴訟各方出庭參加訴訟人員的姓名及其在訴訟中的地位。如原告、被告、 第三人(在上訴案件中,以上當事人繫上訴或被上訴人的,應註明其 在一審中的訴訟稱謂)、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各種訴訟代理人、證 人、鑑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哪些人到庭參加了訴訟,哪些人 未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缺席或退庭的原因與情況是什麼,均應如實寫 明。在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中,應寫明出庭支援抗訴的檢察人 員的職務及姓名。

⑤審理過程問題。本段的敘述,一般應與裁判文書一樣寫明其經 過的各個環節。但以主審人名義書寫審理報告的,案件尚未開庭審 判,也未進行合議庭評議,其審理經過就有所不同,應實事求是的書 寫審理經過。如果有內部請示、討論的經過等,均應如實寫明,以作 合議庭評議、院長和庭長稽核以及審判委員會討論時參考,並作曰後 檢查審判工作的依據。

(2)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這一部分應當書寫的專案及其內容,基本上與本案同一程式的裁 判文書一樣。如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具有與本案的定性、處 理、執行有關的其他特殊情況時,可以根據需要,分別在各項內容中 增寫。

(3)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訴訟請求

在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報告中,應寫明原告起訴的 事實、理由和訴訟請求,被告的答辯以及第三人的意見。如果原告變 更或補充了訴訟請求或被告提出了反訴的,其內容應當包括在內。在 第二審和再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報告中,應當首先寫明原審 認定的事實、理由和判決結果或調解協議的內容;其次寫明當事人上 訴或申請、申訴或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意見、理由和請求,有關單 位、個人的主要意見,或者本院或上級法院發現本案有錯誤的主要內 容。在書寫時,應比判決書詳細一些,把對立各方的主要意見都寫出來。

(4)事實和證據的分析

這一部分的內容,在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報告中, 應當針對原告起訴、被告答辯等的請求,詳寫本院經審理查證後認定 的事實和證據。

①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及其產生的時間、 地點以及由此派生的法律行為的情況;

②上述法律關係發生糾紛的原 因、經過和現狀以及所造成的後果;

③事實和證據應寫經過法庭查對 屬實的內容,並用括號註明證據所在的卷宗頁次。在第二審和再審民 事、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報告中,應著重書寫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 據,哪些是正確的或全部是正確的,有哪些可靠的證據可以充分證 明;哪些是錯誤的或全部是錯誤的,有哪些否定的理由和根據。對於 當事人在庭審中的爭執或者在上訴、申請、申訴等過程中提出異議的 事實和證據,應有重點地逐條分析論證,明辨真偽,決定取捨。

本部分內容的廣度和深度,均應大於判決書的內容,即使是不成 熟的看法,也可提出來作為參考。

(5)需要說明的問題

這是一個“拾遺”部分,是書寫其他部分中不能包括而又需要附 帶說明的問題或者對案件有影響而又難定的問題,或者是對審判本案 有某些參考意義的材料等。如當事人的潛在背景,審判過程中的不正 常情況,有關單位和群眾的某些非正式的意見和反映等。至於與案件 有直接關係的材料和問題,不論主次大小,凡是能歸納到其他部分 的,就不要寫在這裡,以免沖淡其重要性。但以往有的案件審理報告 中,把對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對合同效力的分析或者對合議庭的少數 意見,不歸人事實和處理意見部分,而寫在這一部分,這種安排的方 法是不恰當的。如果在其他部分把案件的材料和問題都寫完了,沒有 需要另行說明的問題了,就不要列這個標題了。

(6)解決糾紛的意見和理由

這一部分包括對案件的判決意見和判決理由。首先應根據核定的 事實和情況,依照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糾紛的性質、當事人各 方的責任,作出有分析有綜合的評斷。在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報告中,應當針對訴、辯雙方爭執的焦點,進行重點分析評 論,明辨是非曲直;對經濟合同糾紛等案件,首先應斷定其合同的效 力。在第二審和再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知審理報告中,先要寫明原 判決或調解的結果,然後重點針對上訴或申請、申訴、抗訴等意見, 對於原判是否正確,哪些正確或全部正確,哪些錯誤或全部錯誤,有 理有據地展開分析評斷;其次寫明依據的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提 出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對於複雜、疑難案件和把握不足的案件,可以 提出兩個以上的處理方案,以供合議庭評議、院長和庭長稽核以及審 判委員會討論時進行選擇。對有關機關、單位有司法建議的,一併在 此提出具體意見。

案件審查報告書的格式和內容基本上都是法律制度中統一規定的,除了法官之外,其他普通的民眾平時也根本接觸不到案件審查報告書,這些都是司法機關內部用於結案時製作的文書。無論是民事案件,或者說是刑事案件,審查完畢之後,審查報告書應該和整個庭審的過程及最終的結論都是吻合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