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對刑事和解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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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法對刑事和解有什麼規定

刑事和解是指被害人和被告人就所觸犯刑事的內容進行自行協商,被告人通過自行認錯、賠禮道歉、賠償相應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原諒,達到刑事和解的目的。

我國的新交法,既新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對刑事和解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在新交法第九章損害賠償調解中,我們可以知道,當出現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時候,我們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當這些調解沒有達到雙方滿意的目的,那麼就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參加和幫助我們進行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應該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承保機動車保險的保險公司人員還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而且雙方參加調解的人員不能超過3人。

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後,需要分情況按照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如果造成了有關人員身亡的,需要從規定的辦理喪事事宜時間結束之日開始調解;

(二)如果造成了有關人員受傷的,需要從治療終結的時候起開始調解;

(三)如果造成了有關人員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調解。

如過是由公安交通部門進行調控和解途徑進行的,當雙方對和解內容無異議時,會收到一份由公安交通部門作出的調解書,調解書有以下內容:

(一)是根據什麼進行的調解;

(二)發生的事件的基本情況和所造成的損失;

(三)雙方所要承擔的賠償內容;

(四)履行賠償應採取的方式和完成賠償的最後期限;

(五)調解的具體日期。

當我們同意了這一份調解書,我們雙方就進行了刑事和解,當達成了調解書所要求的內容,我們的刑事和解也就完成了。

上述所描述的是通過公安交通部門做出專業調研然後給涉事雙方所進行的調解從而達成和解。當然我們也可以不通過公安機關,通過雙方談話協商,達成一定的協議約定後把事情解決。這種私底下通過雙方協商的方法解決問題,會使得被告人所受到的處罰得到減輕。不過,這些私底下解決的方式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不能所有事情都能這樣解決,不然社會就無法無天了。當涉及重大事故或者牽連其他無法私下處理的責任時,必須通過走相應的法律程式去解決。而且,私下協商處理要建立在雙方完全知情,完全同意的前提下,不能用威逼利誘等非法手段威脅。同時,如果涉及案件比較複雜,和解雙方最好不要只是做口頭和解協議,最好白紙黑字,將和解內容清清楚楚寫明白,在調解允許的情況下,需要請有能力的人做見證。這樣子處理事情,就可以避免以後出現二次爭端的時候因為這份和解不清不楚而使得問題更加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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