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罪與玩忽職守罪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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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失致人死亡罪與玩忽職守罪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過失致人死亡罪與玩忽職守罪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過失致人死亡罪和玩忽職守罪判緩刑的適用條件是主刑期不超過三年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二、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雖然過失致人死亡罪和玩忽職守罪判緩刑的條件都是一樣的,不過,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而緩刑的適用條件是固定的,能不能判緩刑就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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