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是否可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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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職守是否可附帶民事訴訟?

玩忽職守是否可附帶民事訴訟

玩忽職守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是:

(1)刑事訴訟已成立;

(2)被告人被指控為犯罪的行為對被害人或國家造成了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

(3)在刑事訴訟中,有賠償請求權的人提出了賠償要求。

二、玩忽職守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玩忽職守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以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玩忽職守是給人民群眾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或者類似於已經導致有公民去世的,那麼作為逝者的家屬,在人民檢察院對玩忽職守罪提起公訴以後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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