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侵害可否請求增加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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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侵害可否請求增加誤工費?

現實中因為他人的非法行為而遭受到了侵害並構成了損失時肯定會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但是在賠償的專案中除了應該給的損傷賠償以外可能還會有誤工的損失,但是在對方拖延給付賠償的時候又額外增加了損失,那麼,遭受侵害可否請求增加誤工費?

一、遭受侵害可否請求增加誤工費?

誤工費的計算是有明確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自己主張增加數額的。

《人身損賠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將受害人的收入狀況作為衡量和確定誤工費損失的標準之一,並非盡善盡美。因為所謂“誤工”,應當是指“耽誤勞動”。勞動的量應當以勞動價值,而不是以勞動收入來衡量。勞動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勞動價值,但其不能等同於勞動價值,其甚至經常不能確切地反映勞動價值。如甲為他人家庭提供家政服務,獲取報酬,乙為自己家庭提供家政服務,沒有獲取報酬的情形,甲和乙均有勞動或者勞動價值,但甲有勞動收入,而乙沒有。上述情形,勞動收入就並未確切地反映勞動或者勞動價值。在上述情形下,如甲和乙均遭受誤工,若以勞動價值作為衡量和確定誤工費損失的標準,甲和乙均應獲得誤工費損失賠償,若以收入狀況作為標準,則甲能夠,而乙不能夠獲得賠償。為此,“誤工費損失”應是指勞動價值的損失。勞動價值損失,易於或者能夠證明的,按照個體性的標準確定;不易或者不能夠證明的,按照社會性的標準確定。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些解決問題的矛盾,其實質就源於以收入狀況作為衡量和確定誤工費損失的標準。

綜上所述,如果受損失的當事人覺得自己因為對方一直不給賠償而導致自己工作上收入的損失越來越多也是不可以直接要求增加誤工費的,具體是否應該增加是由法定的計算標準以及法官的客觀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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