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徵收補償有哪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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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地徵收補償有哪幾項?

林地徵收補償有哪幾項?

1、土地補償費

2、安置補助費

3、林木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上述三項都是直接補貼給該林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此外,徵收部門還應繳納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專門用來恢復因徵地而減少的林地植被面積。此項費用要交給當地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二、徵地流程和程式是怎麼樣的?

(一)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此,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後,應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諮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

(二)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於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專案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專案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

(三)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書》。

(四)用地單位憑《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並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五)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檔案,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專案用地的正式申請。

(六)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型別,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七)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徵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徵地程式辦理徵地手續。

(八)國土資源局根據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徵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後,向用地單位發出批准用地檔案和《建設用地批准書》,被徵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九)被徵用單位交出土地後,該土地即成為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劃撥決定書(劃撥供地)。用地單位按約定繳納出讓費用。

(十)簽訂出讓合同並按約定繳納費用後,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專案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

(十一)如用地單位欲轉讓該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國家關於已出讓土地轉讓的規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不得改變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以轉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後,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地塊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徵地政策是大勢所趨,所以,通常情況下當地的政府部門不太可能在徵地補償專案的這件事情上做手腳,只不過是徵地補償款下發的過程當中可能會被某些肆意妄為的工作人員截留一部分。可是在此之前,政府應該先把林地徵收補償標準向社會各界予以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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