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拆遷注意這4類補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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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養殖場拆遷注意4類補償是什麼?

養殖場拆遷注意這4類補償是什麼?

1、土地補償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再由農村集體組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該筆補償款項的分配比例。養殖廠所使用的土地往往都是農民朋友自家的承包經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使用權,承包後對該承包土地享有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如果在承包地上合法建造的養殖場遇到徵收拆遷,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補償。

2、地上附著物等賠償款。地上附著物包括相關廠房、養殖設施、養殖工具和相關的附屬設施。主要涉及被拆除養殖場建築面積、養殖場建築型別及其他配套設施;對於養殖場建築面積的確認主要通過前期丈量、測量確認。對於養殖場的建築型別及補償標準問題,需要參照同一時期同一地段其他同類型養殖廠建築型別的拆遷補償情況,和當地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也就是同類情況下最高標準的一等磚混結構房屋標準予以賠償。

3、畜禽和裝置材料損失的賠償。按照實際的養殖情況數量和裝置的實際情況、實際價值確定。如果是由於拆遷行為導致養殖的畜禽無法妥善處理的,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對畜禽的賠償金額予以酌定。

4、關於停產停業損失和搬遷費的賠償。可參照當地的房屋徵收和補償標準給予停產停業的損失賠償,並參考同一地段其他養殖場補償情況對搬遷費予以酌定。因為關於停產停業損失和搬遷費屬於徵收補償中應獲得的利益,所以對上述損失也應予以賠償。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於拆遷補償的規定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國家為了對土地進行開發和利用,加快城市建設,可以根據規定的程式來徵收養殖場土地,具體情況下,對於自己合法建造的養殖場遭遇拆遷,一定要積極地尋求法律途徑的幫助,從而來獲得相應的補償和賠償,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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