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行政徵收行為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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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行政徵收行為違法的?

一、如何認定行政徵收行為違法的?

行政違法由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組成,主觀要件行政違法的主觀要件是指行政違法主體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客觀要件行政違法的客觀要件是指構成行政違法的客觀事實情況。

所謂行政違法構成是指構成行政違法必須具備的一切主觀和客觀條件的總和,它是確認行政違法行為從而追究其行政責任的根據。

二、行政機構如何做出行政行為的?

主要有兩個條件,一個是法律授權行政機構解決;二是當事人提出了申請。只有在這兩種情況下,行政機構才能解決民事糾紛。

行政調解和仲裁的物件也是民事糾紛。但是,行政機構調解民事糾紛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因為經行政機構調解,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所達成的調解協議體現的是糾紛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並沒有體現行政機構的意思,行政機構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時不能強制執行,即調解行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所以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管理中,對民事糾紛的仲裁只有一種,即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到勞動局裡的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委員會去仲裁,仲裁也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因為勞動局裡的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行政機構,而是具有中立性的社會組織。當事人不服行政仲裁,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三、具體行政行為具體包括哪些?

1、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社會、經濟事務實行事前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

2、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防止和制止可能發生或者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或者進行行政調查檢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採取的國家行政強制措施。

3、行政徵收,是行政機關為保證國家機關進行正常職能活動或者為保證提供公共服務,無償和強制地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徵收錢物的活動,徵收內容主要是稅和費。

4、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依法裁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權益爭議的活動。

行政行為在主觀方面的過錯屬於違法行為,行政機構解決民事糾紛時,必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由法律授權的行政機構解決,滿足這兩個條件才可以。行政調解與行政仲裁的物件都是民事糾紛。行政機構調解民事糾紛所使用的手段,不屬於具體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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