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單位可以採取斷水斷電的方式強迫被徵收人搬遷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3W
拆遷單位可以採取斷水斷電的方式強迫被徵收人搬遷嗎?

從現在實際的拆遷情況來說,隨著我國法治越來越完善,拆遷方硬是強拆的情況不多了。尤其是在我們被拆遷人的房屋土地手續完整,而且房屋價值還比較高的時候,被拆遷人如果沒有什麼破綻或者重大明顯的違法點,拆遷方也不敢輕易去強拆偷拆了。而且通常在這樣的情況下,被拆遷人肯定是不同意籤拆遷補償協議,現階段也是不搬遷的,因為給的拆遷補償費過低。那這時候拆遷方這時怎樣才能達到拆遷的目的呢?

這時候拆遷方就開始從歪處動腦筋,其中最常用的手段就是斷水、斷電、停止供應燃汽、供熱等等。試想一下沒日沒夜的停水,停電,給被拆遷人生活上帶來有極大的不便,夏天異常悶熱,冬天也會因為寒冷而無法居住,這時候你是搬還是不搬呢?現實中也確實有很多被拆遷人因忍受不了這樣的生活環境,最後也只能無奈的搬遷了,而也就因此損失了一大部分應得的拆遷補償費。

某地政府由於城市建設的需要,欲對劉大爺所居住的平房住宅區進行房屋徵收。政府依法公告了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但劉大爺認為該補償方案不合理,給予的臨時安置補償款過低。在與政府工作人員溝通以後,劉大爺的建議仍然未被採納。後來,劉大爺沒有簽訂補償協議,也表示如果政府不採納其建議,他將拒絕搬走。在一個月後,多數住戶都已經搬離,只有劉大爺和其他的幾位鄰居還沒有搬遷,拆遷單位與這幾戶人家多次溝通無果後,切斷了這幾家的水電強迫其搬離。那麼,拆遷單位可以採取斷水斷電的方式強迫被徵收人搬遷嗎?

我國《行政強制法》第六一條明確規定,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除此之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也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據此可知,拆遷單位的斷水斷電的行為是違法的,劉大爺和其他幾戶人家在遭遇房屋徵收工作人員採用的斷水斷電等不法手段進行拆遷時,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財產權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搬遷前提、禁止拆遷單位野蠻拆遷等問題作出了規定。所謂“先補償、後搬遷”,即補償未到達被徵收人之前,被徵收人是可以拒絕搬遷的。而且,本條對斷水斷電等野蠻拆遷行為作了明確的禁止。

野蠻拆遷一直是社會輿論的焦點和抨擊的物件,野蠻拆遷採取的粗暴和非人性化的方式嚴重損害了被徵收人的利益,對其明令禁止是絕對有必要的。在拆遷中的斷水斷電,基本上是沒有一個合法的理由可以支撐的。所以就是當拆遷方開始對我們被拆遷人實施斷水斷電措施的時候,很大程度上說明了對該被拆遷人的房屋的拆遷補償款還有一個巨大的協商空間,拆遷補償在此基礎上有可以提高的可能。所以被拆遷人千萬不要因為拆遷方斷水斷電就草率妥協,相反這時候你對提高拆遷補償數額應該更有信心。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也可以聯絡專業拆遷維權律師,做進一步的維權工作,最後祝願廣大被拆遷人都得到稱心如意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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