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的具體範圍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1W

對於房屋徵收,其主導機關往往希望以最小損失,最大利益來完成房屋徵收及拆遷事項,因此多會選擇通過違法建築來減少對被徵收、拆遷方的補償。

違法建築的具體範圍

因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為)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即人民政府在徵收房屋時,對未經登記的建築應先由相關部門調查、認定;經過認定後,確認為合法建築的,應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的,是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雖然規定在具體的徵收、拆遷過程中,相關機關應嚴格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經過調查確定被徵、被拆的未經登記的建築是否為違法建築,不能為了規避補償而濫定違法建築,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但並未對違法建築的範圍作出界定,也未出臺認定的相關細則。

因此為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減少由此事引發的矛盾,應該瞭解違法建築的具體範圍。

對於違法建築的界定,雖然不同的法律中都有涉及,但並未正式定義違法建築的概念。

因此,通說認為,違法建築,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在城市,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及利用欺騙手段獲得批准而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嚴重影響城鄉的規劃。

主要型別為:

(1)非法佔用土地或改變土地用途的而建設的工程;

(2)未依法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

(3)私自將臨時建築改為永久建築的工程;

(4)在公路、湖泊、文物、鐵路等保護管理範圍內未經批准建設的建築。

實踐中違法建築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但該類建築的共同特徵為:

第一,實質是違反建設、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具體規定;

第二,違法的表現是未取得相關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

第三,外在表現是違法建築已存在,並不要求已建成;第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相對人的行政違法行為通常採取過錯推定的原則認定,即相對人有法律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就推定其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故意或過失不影響對其違法行為性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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