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應如何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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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應如何計稅?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應如何計稅?

納稅人在轉讓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時一併轉讓其所佔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按銷售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繳納增值稅,具體分以下兩種情況:

(1)根據財稅〔2016〕47號檔案規定,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納稅人發生除財稅〔2016〕47號檔案規定情形以外的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一般納稅人應以銷售額全額按適用稅率即11%計算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以銷售額全額按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一併銷售附著於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併銷售的附著於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中,凡屬於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凡屬於不動產的,應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銷售不動產”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

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貨物和不動產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和不動產的銷售額。

納稅人銷售不動產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八款: 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按照5%的預徵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十款: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上述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按照5%的預徵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使用權是歸個人所有,但是當自己在轉讓或者出售的時候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還必須要依法的繳納各種稅錢, 這樣才算是合法的,合理的,土地稅繳納的標準就要看轉讓的面積來進行計算,所以,在轉讓的時候一定要辦理好相關的手續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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