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法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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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我們在生活中遇到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可能會因為不瞭解相關情況而對轉讓土地所有權的過程手續一無所知,更不知道如何讓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進而導致一些不必要的支出與經濟損失。相信大多數人只是簡單的聽說過“土地轉讓”這個名詞,而對土地使用權轉讓法規卻沒有太大的概念。接下來為大家介紹土地使用權轉讓法規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轉讓法規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只有一種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對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情形。這種情形是指鄉鎮企業破產、兼併,企業的資產(包括廠房等)發生轉移而導致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如果土地上沒有建築物等設施,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將不允許轉讓,也不得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b)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規定必須達到其中的條件。

對於上述的幾部律法,有許多內容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問題,本篇文章僅介紹部分法律規定,若讀者遇到相關的問題,可以自行查閱此類相關法律書籍,儘可能多的瞭解土地使用權轉讓法規 ,同時也是降低減少自己的經濟損失,通過法律的手段來最大化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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