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年限到了怎麼進行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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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年限到了怎麼進行延期

土地使用年限到了怎麼進行延期

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如果是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什麼是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到期以後,如果是屬於住宅性質的土地,那麼就會進行自動續簽,如果是屬於其他型別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利,那麼作為土地的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話,就需要在到期前一年進行申請延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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