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如何?
一、土地使用權取得費如何?
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為開發經營者依法獲得土地使用權時,所交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稅費、徵地拆遷和安置補償費用。
(1)可列入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的專案有,具體到每個建設專案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因城市建設、土地位置、環境條件等各種因素有所不同而不同:
①土地出讓金
②耕地佔用稅
③耕地開墾費
④地價評估費
⑤土地補償費
⑥地上物補償費
⑦墳墓遷移費
⑧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費
⑨勞動力安置補助費
二、國家土地管理局令
1、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3、第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適用本辦法。
4、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進行管理監督檢查。
5、第五條 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6、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7、第七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8、第八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
9、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取得費主要與土地所處城市、地段、環境相關。值得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條目比較複雜,涉及多個條目,包括前期勘測,土地出讓、相關稅收,如如果土地上有墳墓,就會涉及墳墓遷移,當事人一定需要仔細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