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縣徵地補償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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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太湖縣徵地補償標準

太湖縣徵地補償費標準

徵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範圍內,依據土地型別、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於徵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徵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二、太湖縣被拆遷人有選擇的權利例外情形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共有產權,共有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達不成一致的,應當採取產權調換方式;拆遷產權有糾紛的房屋,拆遷期間糾紛未解決的,應當採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抵押人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重新設定抵押權的,只能作產權調換;拆遷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實行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都市計畫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三、太湖縣徵地補償規定

(一)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

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徵收個人住宅

徵收個人住宅的,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三)貨幣補償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太湖縣徵地補償費標準相比於其他地方的較低,因為該地的經濟水平較為落後,這一點也說明,徵地補償標準和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是相掛鉤的。但是,徵地補償的規定具有相當的靈活性,特殊情形下是可以適當調適的,正好彌補了太湖縣徵地補償標準較低的現象。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湖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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