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可不可以不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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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強拆可不可以不復議?

違法強拆可不可以不復議?

違法強拆可不可以不復議,行政強拆行為是屬於可訴行為,公民對行政強拆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強制拆遷房屋合法程式是什麼?

強制拆遷房屋的合法程式主要有: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強拆房屋的行為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超過期限未申請複議或者起訴的,又不自行拆除,就會強制拆除。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遇到強制性拆除這種行為的話,完全是可以按照我國《行政強制法》當中的規定來對此提出行政複議,但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這是屬於公民具備的一項權利,所以也是可以不提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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