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級政府能否直接強拆農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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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縣級政府能否直接強拆農村房屋?

區、縣級政府能否直接強拆農村房屋?

不能,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此可知,集體土地上的建築物強拆也只能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所以,無論是徵收集體土地還是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均應在完成補償安置工作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法院的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徵收房屋的權力。即使在被徵收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徵收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然,以上所說的農村房屋指的是具有合法證件的、或是經有關部門調查後認定為合法的建築,如果是沒有合法證件,經相關部門調查後認定為違法的建築,就不用經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是違建,那麼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強制拆遷的法定程式是怎樣的?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拆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沒有合法依據的強制拆遷都是違法的,政府或者是拆遷機構對他人的房屋進行拆遷的,必須要依據拆遷檔案,並且需要與被拆遷戶進行協商,就拆遷的房屋的補助費用或者是補償的專案等進行約定,如果被拆遷戶有固定工作的,還應當賠償其的誤工費。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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