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錢怎麼給 - 強拆後再給錢屬於違法強拆嗎
一、強拆錢怎麼給,強拆後在給錢屬於違法強拆嗎
強拆的錢通過銀行代發的形式給,強拆的錢既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同等產權的房屋調換。一定是先給予補償再拆遷的,所以強拆之後再給錢是屬於違法強拆的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房屋強制拆遷法律程式是什麼
1、拆遷部門提出強制拆遷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2、區、縣人民政府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區、縣人民政府決定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3、《決定書》要載明下列事項:
(1)被強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地址;
(2)強制拆遷的事實和理由;
(3)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
(4)強制拆遷的期限;
(5)要求當事人自行清理存放於拆遷標的物內的財物;
(6)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權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和協助機關;
(8)製作《決定書》的機關名稱和時間。
4、實施強制拆遷3日前須在強制拆遷現場張貼強制拆遷公告。
5、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6、強制拆遷開始,執行人員要向被強拆人宣讀《決定書》,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7、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要將強制拆遷過程記入筆錄,搬遷財物要製作清單,清單一式兩份,由執行人、被強拆人以及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拒不簽名或者蓋章的,要註明情況。
8、強制拆遷房屋中搬出的財物,由執行強制拆遷的部門運送到指定場所,交給被強拆人。被強拆人拒絕接收的,應當辦理提存公證。
9、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因此強拆是需要先補償然後在拆遷的,否則的話就是屬於違法強拆,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然後房屋強制拆遷也是需要走一定的法律程式的,不是說拆就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