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斷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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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標準如下:有下列做法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虛構、私行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虛構、私行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認可,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有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做法提供便利要求,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做法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導致其他損害的。

商標侵權案斷定標準

法律依據:《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做法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虛構、私行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虛構、私行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認可,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有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做法提供便利要求,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做法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導致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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