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續展法律條文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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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續展法律條文是怎麼規定的?

商標續展法律條文是怎麼規定的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一年內提續展申請。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還有6個月的寬展期,但是寬展期需要收取費用。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申請的,期滿後商標局將予以登出。

《商標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登出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他人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但該註冊商標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銷的除外。

申請續展註冊商標遞交相應的申請檔案和繳納相應的規費應提交的申請書件為:

(1)《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

(2)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檔案(影印件)

(3) 委託代理的提交《代理委託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4) 註冊證影印件

(5) 申請檔案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申請人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或者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由該商標代理機構將申請書件送達商標局。一份續展註冊申請需繳納規費1000元。

二、商標權的特徵

(1)商標是具有顯著性的標誌。既區別於具有敘述性、公知公用性質的標誌,又區別於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從而便於消費者識別。

(2)商標具有獨佔性。註冊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具有專用權、獨佔權,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則,即構成侵犯註冊商稱所有人的商標權。

(3)商標具有價值。商標代表著商標所有人生產或經營的商品服務質量和企業信譽、形象,商標所有人通過商標的創意、設計、申請註冊、廣告宣傳及使用,使商標具有了價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其中特別要強調的是商標的顯著性特徵(又稱顯著性),即是指商標易於區別含其他商標的商品、服務等的可識別性和獨特性,消費者可以憑藉該商標特徵區別商品或服務的出處、特點、資訊等。

商標續展在操作起來的時候是非常的簡單的,等同於就是重新向商標局交納相關的費用,然後法律上才會延長商標局受法律保護的期限,商標辦理續展以後的有效期也一樣是10年。但商標續展不是強制性的,不續展就考慮清楚不續展的後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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