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責任有哪些?
一、網路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責任有哪些?
(一)民事責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二)行政責任。
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裝置。
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裝置,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刑事責任:對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並處罰金: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的;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二、資訊網路侵權行為有哪些?
網路上傳播的絕大多數資訊內容都是受版權保護的。網路傳播行為必須以尊重他人的著作權為前提。網路版權保護不僅維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助於規範網際網路傳播秩序。在條例的第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第十九條規定的資訊網路侵權行為有:
(一)通過資訊網路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
(二)通過資訊網路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獲得經濟利益。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
(四)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
(五)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明知或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而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的。
(六)為扶助貧困通過資訊網路向農村地區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未在提供前公告,或超過規定範圍,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標準支付報酬,或者在權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的後未立即刪除的;
(七)通過資訊網路提供他人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未指明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的名稱或者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的姓名(名稱),或者未支付報酬,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採取技術措施防止服務物件以外的其他人獲得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或者未防止服務物件的複製行為對權利人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網路智慧財產權只要被侵權,那麼對於侵權方是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對於網路侵權的責任一般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同時還有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不同的情形來確定, 這樣才能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