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著作權侵權賠償主體是誰?
網路著作權侵權主體主要有網路使用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在涉及網路著作權侵權的民事糾紛中,越來越多的權利人把矛頭直指網路服務提供者,要求他們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主要基於以下幾方面的考慮:
一、是由於網路資訊傳播的分散性、廣泛性和隱蔽性導致單個傳播侵權作品的使用者難以確定;
二、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在向用戶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收取費用,直接獲取了經濟利益,或者通過提供服務本身實現某種經營目的,獲取間接經濟利益;
三、是網路服務提供者負有誠信經營、合理注意的義務;
四、是網路服務提供者通常比單個使用者更具有經濟實力,更有能力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二、著作權侵權的行為有哪些?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的,著作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被他人侵權那麼侵權方是需要承擔起相應的賠償,如果是屬於網路侵權,那麼網路提供服務者和網路使用者都是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因此,這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