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性侵權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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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使用性侵權有哪些規定?

商標使用性侵權有哪些規定?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除幫助侵權外,侵權方的行為需在“商標性使用”基礎上增加近似、類似等情形方可構成侵權。《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法院常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認定基於侵權方切斷了商品與來源之間的聯絡從而認定侵權。

然而何謂之來源並無明確說法,有的學者認為基於來源二字定義為根源、出處,從文義解釋上看來源應當是商標權利人,但此解釋不適用於“米其林輪胎”[1]等以破壞商標保證商品質量作用,從而構成商標侵權的案件。

對於何謂之商標性使用,需從消費者角度看商標在何時發生識別作用。據此本文共分為三部分:

1、商標的概念,以確定不同學者及不同法域對於商標作用的不同理解;

2、符號學的構成要素,為研究商標的作用形成研究框架;

3、根據符號學內容確定何時構成“商標性使用”。

二、法律規定的商標侵權情形

(1)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

1)未經商標註冊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行為;

2)未經商標註冊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

(2)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

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無論銷售者是否明知,都屬於侵權行為,但不知道銷售的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的,且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偽造商標標識及銷售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4)反向假冒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5)給他人的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針對於發現自己的商標被侵權的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是和對方進行協商,要求對方停止進行侵權,並且給予一定的賠償,如果對方拒絕進行賠償和停止侵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之後,對方還是不進行停止侵害和賠償,可以申請強制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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