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和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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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侵權和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如何規定?

著作權侵權和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如何規定?

和解協議書在各個領域都有著自己獨特的法律效力。在民事領域,雙方當事人簽署和解協議僅具有合同效力,若未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並製作調解書,該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而在刑事領域,刑事和解協議可以使得法院對犯罪分子進行從寬處罰,如果情節顯著輕微的公安機關也可以不予立案。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和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條:具備以下條件的和解協議有效:

1、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侵權和解協議書的法律性質如何規定?

1.侵權和解協議是雙務、有償合同。侵權和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互相讓步即互相拋棄權利,互相承認義務以終止侵權糾紛而發生的協議。

2.侵權和解協議為諾成合同。侵權和解協議的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為對方當事人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此合同的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交付行為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

3.侵權和解協議為要式合同,應以書面形式為之。侵權和解協議涉及到當事人權利的拋棄、義務的承認,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重大,應採取書面形式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侵權和解協議應為有名合同。目前,我國現有民事法律對和解合同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則,應視為無名合同。當發生和解合同糾紛時,和解合同有其自身的特點與規則,為規範和解合同,發揮其有效化解民事糾紛的作用,在制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時,應將和解合同上升為有名合同。

綜上所述,當事人由於著作權侵權糾紛訴至法院後,經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後達成共識,雙方可以通過共同簽署和解協議的形式達成共識,只要是在雙方平等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籤訂,內容合法合規就具備法律效力,法院對於具有認定效力的和解協議糾紛,應以當事人和解前的原法律關係為基礎進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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