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侵犯著作權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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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侵犯著作權怎麼認定?

1、有侵權的事實,及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的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行為。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的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以及其他有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規定,其行為既具有違法性。

3、行為人主觀具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在著作權侵權糾紛的處理中,只有認定了著作權侵權事實的存在,才可以進入到下一步的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等事項的處理中,無論是著作財產權還是著作人身權,此時都是得到保護的,侵權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任何一種權益受損的,都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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