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他專利許可合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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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中專利是一種非常新穎而且具有一定科研型的東西,其中包含著一種專利合同既是排他專利許可合同,它也是國家法律上認可的一種專利合同,那麼它與其它的專利合同有什麼區別嗎?讓我們來進行詳細的介紹和了解。

排他專利許可合同是什麼?

一、什麼是排他實施許可合同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在合同規定的地域範圍、期限或方式內享有使用轉讓方的專利技術以製造銷售產品的權利。轉讓方不得在已經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範圍內,就同一專利與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但是,轉讓方保留自己在該範圍內實施該項專利的權利。所以,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是轉讓方和受讓方分享專利實施權的協議。當事人訂立的排他實施許可合同,也不影響國家根據專利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行使指定許可權。

專利權的合理使用根據我國《專利法》第63條第1款的規定,在法定的情形下,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未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而使用專利技術,不構成侵犯專利權。所謂“法定情形”包括:

二、專利的合理使用指的是什麼

1、權利用盡後的使用、許諾銷售或銷售。即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2、先用權人的製造與使用。即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3、外國臨時過境交通工具上的使用。即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裝置中使用專利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4、非生產經營目的利用。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為教育、個人及其他非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專利技術的,可以不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不視為侵權行為。這裡所說的在科學研究、實驗、教育中使用他人專利技術,只能是小範圍的非營利性質的使用。如果在整個教育系統內大量使用他人專利技術製作的教學用具,即便沒有盈利,但由於單位節省了大量購置教具的經費,屬間接盈利,並且使專利權人失掉了這一主要消費市場而蒙受經濟損失,因此,這種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專利排他許可是指什麼?專利排他許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內,被許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間對被許可使用的專利技術享有排他的使用權,許可方不得把該專利技術再許可第三方使用,但許可方自己有權在該地域內使用該項技術。專利排他許可具有哪些特徵?排他許可有以下特徵:.

什麼是獨佔許可與排他許可獨佔許可是指被許可方不僅取得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實施某項專利技術的權利,而且有權拒絕任何第三者,包括許可方在內的一切其他人在規定的時間、地域內實施該項技術。排他許可亦稱獨家許可,即在一定地域,許可方只允許被許可方.

這就是有關於專利合同及其專專利人的有關內容,在文中側面的介紹了排他專利許可合同是什麼?和有關於排他專利許可合同是什麼?的相關法律就和詳細的條文明細,所以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同時,鼓勵創新創越,爭取取得自己的專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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