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評估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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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評估辦法(試行)

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評估辦法(試行)

為了使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管理更加的規範化、秩序化,根據《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特制定了《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評估辦法》。

頒佈單位:科學技術部

文       號:國科發外〔2014〕77號

頒佈時間:2014-03-25

實施時間:2014-03-2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簡稱國合基地)的管理,規範國合基地評估工作,根據《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國科發外〔2011〕316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展評估工作是國合基地管理的重要環節,主要目的是檢查國合基地的整體執行狀況,引導國合基地的定位和發展方向,促進國合基地建設與發展,併為國家相關管理部門的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條科技部對已認定的國合基地進行定期評估。原則上每3至5年為一個評估週期,國合基地認定2年後開始第一次評估。每年選擇若干個領域或地域的國合基地開展評估。

第二章 評估指標及職責

第四條 各類國合基地評估的主要指標為:

(一)國際創新園評估指標為領域或區域研發和產業創新力量集聚能力與貢獻、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技術轉移與產業化、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日常執行與管理;

(二)國際聯合研究中心評估指標為研發能力與貢獻、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日常執行與管理;

(三)國際技術轉移中心評估指標為技術轉移與產業化、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日常執行與管理;

(四)示範型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評估指標為合作能力、成果及示範作用、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日常執行與管理。

各類基地的評估指標體系及說明見評估實施細則

第五條具體評估工作由科技部委託評估機構實施。評估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根據評估辦法和細則擬定評估方案,組織專家現場評估,提交評估報告,建立評估工作檔案並定期向科技部移交。

第六條 國合基地的組織推薦部門的主要職責是:組織本部門的國合基地依託單位做好接受評估的準備工作,稽核和彙總評估申請材料。

第七條 國合基地依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提交評估申請材料並確保其真實性和準確性,為評估工作提供支援和保障。

第八條 所有國合基地原則上都應參加評估。各類參評國合基地應認真準備和接受評估,準確真實地提供相關材料。

第九條 評估專家由本領域專業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各類國合基地工作的一線科學家、產業專家和科研管理專家組成。評估專家中,屬地外專家應占一定的比例。

第三章 評估程式

第十條 每年科技部確定次年計劃開展評估的各類國合基地名單和各評估機構的任務分工,並通知國合基地組織推薦部門及評估機構。

第十一條各類國合基地的組織推薦部門在國合基地評估名單下達後3個月內,組織國合基地依託單位統一向評估機構提交經稽核的《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評估申請書》和評估工作所需材料。

第十二條 評估機構在國合基地評估名單下達1個月內,制定詳細的評估方案,報科技部審批。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組建專家組開展現場評估。

第四章 現場評估

第十四條現場評估按學科領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則將各類國合基地分別分成若干組,專家組對國合基地進行現場考察,同一組國合基地的現場評估原則上由同一批專家完成。每組專家總數一般為5-7人。

第十五條現場評估由專家組主持,主要工作內容包括:審閱《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評估申請書》及國合基地年度報告和評估材料;聽取國合基地負責人報告;考察並核實科研成果、技術轉移成果、技術轉化和產業化等情況;瞭解人才隊伍建設和國際合作情況;召開座談會和進行個別訪談等。

第十六條 國合基地負責人報告應對評估期限內國合基地工作進行全面、系統總結,同時對代表性工作成果進行報告。

第十七條 在正式評估工作開始前,評估機構應專門組織對評估專家的培訓,以保證評估工作質量。

第十八條 專家組在小組現場評估結束後,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對國合基地記名打分,並研究提出書面評估意見。評估意見應明確指出國合基地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

第十九條 各類國合基地年度報告是評估的重要參考材料。凡是連續兩年未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取消國合基地資格。

第二十條 如條件允許,可以採取實地考察與視訊會議相結合的評估方式。

第五章 評估結果

第二十一條現場評估結束後,評估機構向科技部提交評估報告和其他相關檔案資料。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類。評估報告要在對評估過程中產生的大量材料進行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對評估工作進行系統總結,並提出意見和建議。評估結果經科技部審批後在科技部網站向社會公示兩週。評估資料視情在中國國際科技合作網進行公示。

第二十二條對公示期內出現異議的結果,科技部應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公示期結束後,科技部將最終的評估結果反饋組織推薦部門。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國合基地,將通過組織推薦部門給予通報表彰。

第二十三條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國合基地,將通過組織推薦部門給予警示並通報。該基地應在組織推薦部門的指導下改進工作,並於2年內進行復評,具體時間由國合基地依託單位提出。對於複評結果仍為“不合格”的國合基地,取消其國合基地資格。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科技部安排的評估和複評,或中途退出評估的國合基地,視為放棄國合基地資格。被取消或放棄國合基地資格的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國合基地的資格認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國合基地的評估費用由科技部承擔。

第二十五條 國合基地、評估機構、工作人員和評估專家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二十六條各國合基地依託單位、組織推薦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評估的公正性。評估專家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職責和權利。

第二十七條評估實行嚴格的迴避制度和專家信譽記錄制度。與國合基地有直接利害關係者不得參加評估。國合基地可提出希望迴避的專家名單並說明理由,與評估申請書一起上報。

第二十八條 部門和地方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等的評估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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