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基礎資料資源申請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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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基礎資料資源申請暫行辦法

專利基礎資料資源申請暫行辦法

為使社會公眾更加便捷地獲得專利基礎資料資源,促進專利的創造和運用,規範專利基礎資料資源申請流程,特制定了專利基礎資料資源申請暫行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辦公室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14-12-09

實施時間:2014-12-0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中央其他規範性檔案

第一條 為使社會公眾更加便捷地獲得專利基礎資料資源,促進專利的創造和運用,規範專利基礎資料資源申請流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基礎資料資源是指由各國家、地區或組織的智慧財產權機構提供的未經加工和處理的專利資料資源。

第三條 專利資料服務試驗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是為社會公眾提供專利基礎資料資源的更新資料服務平臺。

第四條依據國家政策和與其他國家、地區或組織簽署的協議,系統提供專利基礎資料資源,包括著錄專案、申請公佈和授權公告等資料(詳見附件),如有變更將及時在系統中公佈。

第五條 為保障系統的服務質量,採用由兩個服務方分別提供服務站點的服務方式。

第六條 各服務站點均提供網頁網站服務、檔案傳輸站點服務、資料服務、諮詢服務和日常管理等服務內容。

第七條 使用者可以任選一個服務站點,註冊成為其系統使用者,獲得該服務站點的各項服務。

第八條 使用者應保證註冊時提交資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註冊資訊將作為協議簽訂時材料核對的依據。

第九條使用者在系統中選擇所需下載的專利資料資源並提交申請後,應列印由系統生成的《資料使用協議》(以下簡稱“協議”),連同協議附件《申請資料資源清單》和單位(個人)證明檔案影印件,簽字蓋章後一併寄送至服務方。

第十條服務方在收到紙質協議後,將會在3到5個工作日內傳送電子郵件通知材料核對結果,併為材料核對無誤的使用者分配資料下載賬號和密碼,寄回服務方簽署的協議文字。

第十一條 使用者可使用分配的資料下載賬號和密碼,登入該服務方檔案傳輸服務站點下載申請資源的更新資料。

第十二條 使用者不得將通過系統獲得的全部或部分專利基礎資料資源原樣提供給第三方。

第十三條使用者如需變更《申請資料資源清單》,須在系統中提交變更請求,2個工作日內由服務方確認,根據變更通知下載變更後的資料,協議附件《申請資料資源清單》將以系統中最後一次確認的變更結果為準。

第十四條 使用者可以通過郵件和電話等多種渠道向服務方諮詢專利基礎資料資源服務相關事宜,反饋系統使用過程中發現的資料或系統問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局自動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釋出的有關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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