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修期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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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期如何規定
《建築法》第62條規定了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題結構工程,房屋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專案;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了各類工程的最低保修期,分包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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