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工地合同違約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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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工地合同違約如何

法律規定工地合同違約如何

工程施工合同單方違約,是需要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義務。賠償損失可以按照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也可以按照因違約方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一般情況只包括直接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

工地合同亦稱“工程合同”或“包工合同”。指發包方 (建設單位) 和承包方 (施工單位)為完成商定的建築安裝工程施工任務,明確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協議。

二、工地合同的違約金要怎樣算

在一般合同案件處理中,必然涉及違約金標準的認定。對於違約金計算標準的認定,應當以當事人是否對合同約定的相關內容提出異議為調整依據。具體確認原則是:

1、當事人沒有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內容確定違約金計算標準。

2、當事人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予以調整。當事人不同意調整的,人民法院可參照同類型案件違約金之中等標準予以核定,以適當體現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3、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以當事人約定標準為準,同時參照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情況適當減少。

三、工地合同的法律特徵

1、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以建設計劃和具體建設設計檔案已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為前提。簽訂施工合同須以履行有關法定審批程式為前提,這是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為建築產品,需要佔用土地,耗費大量的資源,屬於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凡是沒有經過計劃部門規劃部門的批准,不能進行工程設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及施工許可證,更不能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原計劃專案功能的,必須報經有關部門稽核同意。

2、承包人主體資格受到嚴格限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外,應當遵守企業資質等級管理的規定,不得越級承攬任務。

3、簽訂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國家的嚴格監督管理。

國家對建設工程專案的發包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招標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建設專案必須進行招標。”

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行備案制度。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訂立書面合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遼寧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及《大連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都對施工合同備案做了法律規定。

在施工過程中,各級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還要對工程建設的質量進行全面監督。

通過上述介紹可知,違反合同約定是需要承擔一定責任的。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約定,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與違約方進行協商,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如果違約方不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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